目前因加裝電梯引發的案件,主要分為低層業主因加裝電梯造成房屋損失與高層業主要求低層業主停止實施妨礙加裝電梯行為等兩種類型的訴訟。事實上,是否加裝電梯屬于“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也頒布了“新規定”即廢除原來的“一票否決權”制度,重新規定只要超過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就可以提出申請并按照正常流程加裝電梯。此外,針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國家還出臺了很多高額補貼。以北京、上海與青島為例,老舊小區每增加一部電梯,通常可獲得20萬元以上的補貼。對于加裝電梯引發的糾紛,法院的裁判思路一般是:首先,確認加裝電梯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政策要求;其次,對低層住戶阻撓施工的行為予以制止;最后,對因加裝電梯給低層住戶造成的損失酌情賠償。
無論怎么選擇,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的房子受到噪音等影響,而加裝電梯確實是利民的好事,方便住戶,要能給小區增值。所以大勢所趨之下,阻礙加裝電梯的行為是不可行的,低層業主其實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獲得適當的補償。
其實,配套設施不齊不是問題、違章搭建嚴重不是問題、停車位不足也不是問題,如何平衡低層業主與高層業主之間的利益,在促進舊改工作完成的同時,保持鄰里和諧才是城市改革遠景戰略規劃里最核心的部分。因為,只有做到這一點,舊改才會被認為是一項真正地惠民工程,而不是一個收割少數人利益的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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